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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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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辦理,不徇情,不主觀,依有功必賞,有過必罰
    ,及獎由下起,罰由上先之原則,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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