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 )對獎懲案件之處理,除屬專業人員之獎懲,依各該專業人員獎懲標 準辦理外,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及本基準 辦理,所發布之獎懲令並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