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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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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
    )對獎懲案件之處理,除屬專業人員之獎懲,依各該專業人員獎懲標
    準辦理外,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及本基準
    辦理,所發布之獎懲令並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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