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:
(一)工作不力,或擅離職守,或因過失貽誤公務。
(二)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,有損機關聲譽,情節嚴重。
(三)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,致發生不良後果,情節嚴重。
(四)對上級交辦事項,執行不力,情節嚴重。
(五)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。
(六)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,未達二日,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,未
達五日。
(七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,情節嚴重。
(八)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,造成嚴重後果。
(九)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,情節嚴重。
(十)宿舍借用人於現職、調(離)職、退休、撤(免)職處分時,違
反新北市政府員工借用宿舍契約規定則將宿舍出(分)租、轉借
、調換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逾期未遷
出,情節嚴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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