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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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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:
  (一)工作不力,或擅離職守,或因過失貽誤公務。
  (二)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饋贈,有損機關聲譽,情節嚴重。
  (三)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,致發生不良後果,情節嚴重。
  (四)對上級交辦事項,執行不力,情節嚴重。
  (五)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。
  (六)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,未達二日,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,未
        達五日。
  (七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,情節嚴重。
  (八)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,造成嚴重後果。
  (九)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,情節嚴重。
  (十)宿舍借用人於現職、調(離)職、退休、撤(免)職處分時,違
        反新北市政府員工借用宿舍契約規定則將宿舍出(分)租、轉借
        、調換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逾期未遷
        出,情節嚴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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