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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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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:
  (一)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,情節輕微。
  (二)言行失檢,有損公務員聲譽,情節輕微。
  (三)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,致發生不良後果,情節輕微。
  (四)對公物保管不善,損失輕微。
  (五)對上級交辦事項,執行不力,情節輕微。
  (六)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,情節輕微。
  (七)曠職繼續達四小時,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。
  (八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,情節輕微。
  (九)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,經查獲屬實。
  (十)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。
  (十一)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,情節輕微。
  (十二)宿舍借用人於現職、調(離)職、退休、撤(免)職處分時,
          違反新北市政府員工借用宿舍契約規定則將宿舍出(分)租、
          轉借、調換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逾
          期未遷出,情節輕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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