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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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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:
  (一)對主辦業務之推展,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,有具體優異事蹟。
  (二)執行公務負責盡職,或主動為民服務,有具體優異事蹟。
  (三)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,提出著作或方案,經審查具有價
        值而採行。
  (四)執行緊急任務,或處理偶發事件,能依限妥善完成。
  (五)拒收餽贈,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,有具體事蹟。
  (六)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,克服困難,圓滿達成任務,著有績效。
  (七)研提行政革新建言,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。
  (八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具有特殊貢獻。
  (九)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,成績優良者,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
        記功壹次,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記功貳次。
  (十)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,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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