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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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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:
  (一)工作勤奮,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,有具體事蹟。
  (二)愛惜公物,撙節公帑,有具體事蹟。
  (三)宣導政令,增進民眾瞭解,有具體事蹟。
  (四)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,圓滿達成任務,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
        良。
  (五)熱心公益,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,有優良事蹟。
  (六)對上級交辦事項,圓滿達成任務,成績優良。
  (七)拒收餽贈,有具體優良事蹟。
  (八)研提行政革新建言,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。
  (九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具有優良事蹟。
  (十)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,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;
        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,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。
  (十一)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,成績優良者,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
          者嘉獎壹次,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嘉獎貳次。
  (十二)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,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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