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:
(一)工作勤奮,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,有具體事蹟。
(二)愛惜公物,撙節公帑,有具體事蹟。
(三)宣導政令,增進民眾瞭解,有具體事蹟。
(四)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,圓滿達成任務,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
良。
(五)熱心公益,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,有優良事蹟。
(六)對上級交辦事項,圓滿達成任務,成績優良。
(七)拒收餽贈,有具體優良事蹟。
(八)研提行政革新建言,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。
(九)辦理行政革新措施,具有優良事蹟。
(十)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,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;
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,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。
(十一)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,成績優良者,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
者嘉獎壹次,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嘉獎貳次。
(十二)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,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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