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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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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本基準所列嘉獎、記功、申誡、記過之標準,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
      、動機及影響程度,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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