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620431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(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)
10
十、各級機關對於已辭職、退休或資遣之人員,於原任職期間所發生獎懲
    案件,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,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;惟確知其於離職
    再任公務人員者,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,擬具獎懲種類,送請
    新任機關參辦或發布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