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各級機關對於已辭職、退休或資遣之人員,於原任職期間所發生獎懲 案件,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,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;惟確知其於離職 再任公務人員者,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,擬具獎懲種類,送請 新任機關參辦或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