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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(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)
第 3 條
前條各項費用經繳納後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
,不予退還:
一、溢繳。
二、誤繳。
三、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,而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其申請事
    項,經申請終止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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