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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新北市臺北大學特定區安置住宅配售作業要點 (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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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要點所稱之安置戶,係指改制前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於八十六年八月
    四日至八十六年九月四日止受理登記,並經該所審查符合資格者。
    前項安置戶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於本府規定期間內申請承購、經
    本府審查核准及完納訂金者,為本要點所稱之承購戶:
(一)以本人名義申購。
(二)將承購權利轉讓由其配偶或二十歲以上直系親屬取得。
(三)安置戶死亡,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或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將該承購資格
      指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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