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本要點所稱之安置戶,係指改制前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於八十六年八月 四日至八十六年九月四日止受理登記,並經該所審查符合資格者。 前項安置戶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於本府規定期間內申請承購、經 本府審查核准及完納訂金者,為本要點所稱之承購戶: (一)以本人名義申購。 (二)將承購權利轉讓由其配偶或二十歲以上直系親屬取得。 (三)安置戶死亡,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或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將該承購資格 指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取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