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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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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各地所對志工之管理:
(一)各地所應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。
(二)各地所對已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之志工,應向本局申請發給志
      願服務紀錄冊。
(三)各地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,將志願服務業務辦理情形函報本
      局。
(四)各地所應確實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
      務檔案,並隨時維護更新。
(五)各地所應定期舉辦志工座談會,並將會議記錄函送本局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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