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志工正式服務滿一年後,如遇下列原因之一者,得申請保留資格,不 受第七點第四款應予解任之限制: (一)服兵役義務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 (二)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,得保留志工資格二年(男性志工亦得申請) ;懷孕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 (三)因公出國、外派工作或進修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 (四)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、重大變故或情形特殊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 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