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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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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志工正式服務滿一年後,如遇下列原因之一者,得申請保留資格,不
    受第七點第四款應予解任之限制:
(一)服兵役義務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
(二)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,得保留志工資格二年(男性志工亦得申請)
      ;懷孕者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
(三)因公出國、外派工作或進修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年。
(四)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、重大變故或情形特殊者,得保留志工資格一
     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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