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以解任,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辦理志工 保險退保。決定解任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。 (一)妨礙各地所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各地所聲譽之言論者。 (二)利用服務場地,俟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。 (三)於服務期間,因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,影響各地所機關形象或假 借服務地所名義,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者。 (四)無故未按時出勤,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或連續半年以上未輪值者 。 遴任期間志工得向服務地所申請不再繼續服務,並應繳回其志願服務 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