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732933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7
七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以解任,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辦理志工
    保險退保。決定解任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。
(一)妨礙各地所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各地所聲譽之言論者。
(二)利用服務場地,俟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為
      。
(三)於服務期間,因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,影響各地所機關形象或假
      借服務地所名義,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者。
(四)無故未按時出勤,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或連續半年以上未輪值者
      。
    遴任期間志工得向服務地所申請不再繼續服務,並應繳回其志願服務
    證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