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志工服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: (一)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義務。 (二)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,並簽到及簽退,因故無法到所輪值 時應事先告知服務地所專責人員。 (三)服務時應著志工服務規定服裝及配戴志工服務證,俾利民眾辨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