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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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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志工服勤應遵守之規定如下:
(一)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義務。
(二)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,並簽到及簽退,因故無法到所輪值
      時應事先告知服務地所專責人員。
(三)服務時應著志工服務規定服裝及配戴志工服務證,俾利民眾辨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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