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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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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志工之保障及福利如下:
(一)各地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
(二)各地所志工為無給職,但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達三小時以上,
      得由各地所編列預算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。
(三)各地所辦理之教育訓練、聯誼或慶生活動得邀請志工參加。
(四)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,得由各地所提報申請各項志願服務獎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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