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志工之保障及福利如下: (一)各地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 (二)各地所志工為無給職,但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達三小時以上, 得由各地所編列預算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。 (三)各地所辦理之教育訓練、聯誼或慶生活動得邀請志工參加。 (四)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,得由各地所提報申請各項志願服務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