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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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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志工依服務性質不同,得區分為地政士志工、愛心志工或其他類別志
    工,服務項目分別如下:
(一)地政士志工: 
     1、解答民眾諮詢地政業務相關問題。
     2、協助宣導地政法令及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。
     3、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。
     4、協助蒐集反映民眾建議事項,並得參與各地所為民服務工作。
     5、其他支援協助工作。
(二)愛心志工: 
     1、引導服務。
     2、指導使用電腦諮詢服務系統。
     3、協助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。
     4、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等相關政策。
     5、其他支援協助工作。
(三)其他類別志工:各地所得視其業務及志願服務推展需要設置之,並
      依其屬性區分服務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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