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志工之訓練: (一)基礎訓練:各地所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課程辦理六小時志工基礎 訓練。 (二)特殊訓練:各地所應辦理六小時志工特殊訓練,課程規範如下: 1、地政事務所各項業務及相關法規簡介(二小時)。 2、便民服務內容簡介(二小時)。 3、地政志工引導與諮詢服務實習等相關課程(二小時)。 (三)在職訓練:各地所得視服務需求辦理志工在職訓練,時數以八到十 小時為原則。 前項第二款特殊訓練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訓練形式或延長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