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5731542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3
三、志工之訓練:
(一)基礎訓練:各地所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課程辦理六小時志工基礎
      訓練。
(二)特殊訓練:各地所應辦理六小時志工特殊訓練,課程規範如下:
     1、地政事務所各項業務及相關法規簡介(二小時)。
     2、便民服務內容簡介(二小時)。
     3、地政志工引導與諮詢服務實習等相關課程(二小時)。
(三)在職訓練:各地所得視服務需求辦理志工在職訓練,時數以八到十
      小時為原則。
    前項第二款特殊訓練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訓練形式或延長時數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