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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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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志工依服務地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
    權利者,由服務地所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  前項情形,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之服務地所對之有求償權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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