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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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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北市政府地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,提供公益
    性服務,規範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各地所)運用志願服務
    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之管理事項,特訂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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