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年度績效考核依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,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 總分,總分乘以加權權重即為考核成績。 前項加權權重依各區租約件數分為四級(附表四)。租約件數計算之 基準日,以考核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