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績效考核項目,依附表一規定。 考核中發現區公所缺失事項,除當場指正改進外,應將考核情形詳載 於考核評分表(附表一)。考核結束後填具考核結果彙整表(附表二 ),並函請區公所改進。 區公所接獲考核結果後,應填具考核改進回報表(附表三)並函復改 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