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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(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予收費:
一、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。
二、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。
三、公益法人、教育文化設施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專案審核通過。
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,減半收取資料
使用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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