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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(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)
第 3 條
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以光碟儲存者,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四十元。但
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者,免予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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