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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(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)
第 9 條
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,除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,應檢具
下列文件:
一、依前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
    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一份。
二、依前條第二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耕作權放棄書及印鑑證明一份。
三、依前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欠租催告書、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
    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,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、調處成立證明文
    件,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。
四、依前條第四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。
五、依前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,併附終止租
    約意思表示送達、補償費提存法院等證明文件,或協議書、承租人領
    取補償費收據及其印鑑證明一份。
六、依前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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