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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(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)
第 5 條
耕地租約期滿,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,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,並
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,應申請耕地租約續訂登記。
申請前項登記應檢具之文件,除免提出耕地租約副本及出租人印鑑證明外
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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