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,應檢具下列文件: 一、申請書二份。 二、耕地租約正本二份、副本一份。 三、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。 四、土地登記謄本一份。 五、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。 六、出租人印鑑證明一份。 七、承租耕地之一部者,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