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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(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)
第 12 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辦理耕地租約更正登
記:
一、租佃土地標示不明確。
二、所載租佃土地為一筆土地之部分,無法確定其範圍。
申請前項登記無法確定土地標示時,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
勘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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