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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(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)
第 11 條
申請耕地租約註銷登記,除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,應檢具
下列文件:
一、依前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證明文
    件一份。
二、依前條第二款、第四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。
三、依前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,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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