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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建築物價格之評點計值,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臺灣省物價統計月報公
布之臺灣省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為基數,每一評點以新臺幣九點二
元為基準。
前項建築物價格評點計值,於每年九月一日按當年度七月公布之營造工程
物價總指數調整並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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