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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合法建築物部分拆除之界線認定,應以建築線為準。依規定須留設騎樓者
,以一樓騎樓內為準;二樓以上部分,以建築線為準;按工程計畫施工者
,以工程界線為準。但因施工需要者,按指定之拆除線為準。
合法建築物查估補償面積,依拆除界線內延伸二公尺計算。但有完整結構
顧慮者,未達二公尺以二公尺計算,逾二公尺以完整結構為準。
其他建築物查估補償面積,依拆除界線內延伸二公尺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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