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畜牧場、畜禽飼養場、農場或養殖場等,依實際拆 除營業面積發給農用營業損失補償金。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面積為限,不包括員工休閒場所、員工 餐廳或員工宿舍等非營業用部分。 第一項農用營業損失補償金之計算,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,發給新臺幣六萬六千元;逾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,每 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元;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,每平方公尺 發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;未滿一平方公尺者,以一平方公尺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