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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27 條
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畜牧場、畜禽飼養場、農場或養殖場等,依實際拆
除營業面積發給農用營業損失補償金。
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面積為限,不包括員工休閒場所、員工
餐廳或員工宿舍等非營業用部分。
第一項農用營業損失補償金之計算,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
,發給新臺幣六萬六千元;逾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,每
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元;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,每平方公尺
發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;未滿一平方公尺者,以一平方公尺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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