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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25 條
具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(含畜禽飼養登記證)之農業設施,發
給重建補償費,並依農業設施重建補償費標準表(如附表十四)計算補償
金額。但非屬表列項目者,其補償金額由需地機關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
構查估。
專業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查估時,其重建補償金額之計算,準用第三
條及第七條之規定,並由建築主管機關協助審查。
相關圖表: 附表十四農業設施重建補償費標準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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