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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20 條
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,其營業項目與現場相
符者,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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