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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15 條
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,不予補償或救濟。但未拆部分之工廠設備因建
築物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,得併予補償或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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