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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(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辦妥水權登記領有水權狀或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,依水井補償費標
準表(如附表五)查估補償之。
所持水權狀逾使用期限者,按前項標準百分之八十發給救濟金。
未領有水權狀且無免水權登記證明之私有土地耕作灌溉水井,每口發給新
臺幣四千元救濟金。
非屬第一項、第三項、已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封閉填塞或未經許可擅自
使用公有土地之地下水井,不予補償或救濟。
相關圖表: 附表五水井補償費標準表(含抽水設備遷移費 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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