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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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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、重劃工程完竣後,重劃會應申請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關驗收合格
        ,並由承包商向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,連
        同工程竣工相關資料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(公共設施
        用地及項目驗收及接管機關如附件十三)。保固期滿無事故及應
        辦事項者,該保固保證金無息退還承包商。
相關圖表: 附件十三、新北市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項目驗收及接管機關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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