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成立籌備會,應檢附土地所 有權人同意書及下列文件之一。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本府確認同意 書無誤者,不在此限: (一)同意人印鑑證明書。 (二)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。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,以本府受理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者為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