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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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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成立籌備會,應檢附土地所
    有權人同意書及下列文件之一。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本府確認同意
    書無誤者,不在此限:
(一)同意人印鑑證明書。
(二)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。
   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,以本府受理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者為
    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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