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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18
十八、重劃會遭法院裁判停止執行或經其他情形而無法執行重劃業務時,
      如重劃區內之工程因尚未施作或未完成前,致公共安全有立即危害
      之虞,且情勢緊急,得由各工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,相關費用應納
      入重劃負擔。
      前項相關費用應於該重劃會申請工程驗收前繳納完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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