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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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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重劃工程施工期間,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
      不符情事,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查核次數,並通知重劃會就指定
      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、拆驗或鑑定。
      前項檢驗、拆驗或鑑定,重劃會如不配合,本府得依獎勵辦法第十
      八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或重新整理,必要時得解散之。
      第一項檢驗、拆驗或鑑定及復原費用,由檢舉人或陳情人依本府估
      算金額預先繳納,經查驗確認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者,所
      需費用,由重劃會自行負擔,該預繳費用全額無息退還;如經查驗
      確認無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者,所需費用由該預繳費用支付
      ,多退少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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