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重劃工程施工期間,重劃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已核定之
工程預算書圖、施工規範及施工計畫辦理,並按月填報工程進度表
,月底前送本府備查,本府得不定期查核。
前項施工計畫應明定重劃會於總工程進度各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
七十五時,向本府地政局申請實施查核(工程查核權責單位
及項目表如附件九、附件十)。
重劃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,本府地政局得限期催告後主動辦理
查核,其辦理方式如下:
(一)未申請查核或拒絕本府查核者,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予以
警告。經警告達三次者將命其整理。
(二)經查核後,限期改善而未完成者,不予驗收接管。
(三)倘查核結果如發現重劃工程承包商或監造等人員有違反技師法、
建築法等規定者,應移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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