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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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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重劃會應檢附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之重劃前、後地價評議圖、地價評
      議表冊與估價報告書等各十五份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經自主檢查
      後(重劃前後地價評議表之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八),送本府地價評
      議委員會評定。
      前項重劃前、後地價應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及簽註意見,並應俟
     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及重劃工程預算書圖經本府審核通過後,始得辦
      理地價評議作業。
      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召開時,重劃會及辦理查估之不動產估價師應
      出席說明。
相關圖表: 附件八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地價評議表之自主檢查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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