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重劃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、設計及監造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,並
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設計書圖。
前項之公共設施工程應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後,經重劃會設計
書圖修正,再由本府地政局邀集相關技師及各工程主管機關召開工
程書圖協調會,函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包施工(工
程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七)。
前項工程書圖審查會相關費用應由該重劃會負擔。其設計書圖及工
程變更時亦同。
重劃會於施工前,應將經技師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書、品質計畫書
及施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,提報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,應依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
質計畫製作綱要之內容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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