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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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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重劃區內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,其地上相關設施除經本府各目
      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無需興闢外,應於重劃計畫書記明列入重劃工
      程一併興闢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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