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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(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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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各重劃區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依法提存完竣後,應
    經監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確認,始得辦理重劃工程之施
    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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