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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8 條
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,得發給自
動搬遷獎勵金。逾期騰空點交者,不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。
前項自動搬遷獎勵金,為第六條所定補償費之二分之一。 
主管機關拆除建築物時,有關建築材料及現場物品,所有權人應自行搬離
,如未搬離,視為廢棄物,由主管機關逕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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