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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5 條
第三條所稱其他建築物,係指具備下列任一證明文件之非屬合法建築物及
雜項工作物:
一、建物謄本。
二、戶口遷入證明。
三、稅籍證明。
四、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。
五、區公所或原鄉(鎮、市)公所證明文件。
六、航照圖。
七、門牌編訂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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