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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2 條
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。本府於必要時,
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機關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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