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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19 條
第五條之其他建築物分類及第六條之重建價格,第七條、第九條至第十三
條、第十五條之遷移費、補助費、補償金或救濟金查估標準,均由本府另
定之。但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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