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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18 條
本市辦理公共工程之查估作業費,應納入開發成本。但屬於委託辦理公共
工程之查估作業費,應由需地機關編列費用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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