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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(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)
第 16 條
軍事機關列管眷舍之拆除,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;其補償費,由列
管之軍事機關具領或轉發;如經軍事機關同意,得直接發給現住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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